今年8月,在《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依照该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而在此前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已明确提出,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同时,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

  虽然相关部门要求对用户资金的安全进行监管,但实际执行上并不尽如人意。

  1 巨额押金去哪了?

  今年10月份,原酷骑公司CEO高唯伟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对于押金第三方监管的问题,当时和民生银行签署押金存管协议,但是并没有实际的对接。而部分由公司保管的押金(约3亿人民币)直接用于公司运营以及购买车辆。而民生银行也曾发布声明称,民生银行并未与酷骑公司开展任何实质业务合作。

  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在一档访谈中表示,摩拜单车押金的账户一直是独立的,被监管的。摩拜跟招商银行有合作,专门来监管押金的账户。另据公开报道,今年2月28日,摩拜单车、招商银行联合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未来将在押金监管、支付结算、金融、服务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

  对此,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指出,出现共享单车押金退款难问题,表面看是一个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实际上涉及金融秩序如何规范。

  2 逾期未退可否“退一赔三”?

  目前,“酷骑”面临用户押金退款危机,而其在用户注册时承诺的“1-7个工作日”的押金退款时限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是否可以据此要求“酷骑”“退一赔三”?

  对此,邱宝昌介绍,如果是我们购买到不符合描述的产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则认为,用户使用单车交纳押金并支付单车使用费,单车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已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企业关于“1-7个工作日”退还押金的承诺构成合同内容,用户可以要求单车经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押金,赔偿损失。但此行为并不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虚假宣传。

  3 账户余额不退能否索赔?

  昨日,在原酷骑单车总部,多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尽管自己的押金已顺利退款到账,可充值的金额却依旧退不了,只能再次进行登记。

  对此,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认为,用户对单车APP账户里的充值余额享有财产权,单车经营企业不退还充值余额的做法涉嫌侵占,应当及时退还。而一旦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出现破产问题时,用户未退还的押金和账户余额可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债权申报。

  4 退费新规设门槛是否合理?

  在“酷骑”颁布的“退款新规”中,对于现场退款用户的身份进行了“说明”,其中包括“只能本人或直系亲属,他人不得代办”等要求。

  对此,邱宝昌说,这种退费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实际上消费者从哪个途径提交押金就应该从哪种途径去退费,强制规定只能是本人或者说是其近亲属才可以退押金的话,就是人为设置障碍。

  邱宝昌猜测,有可能是运营公司目前没有那么多钱来办理退款业务,这样的话可以暂时缓解它的退款压力。共享单车的投资很大,但是拿消费者的押金再去进行投入的话,一旦企业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并且还会把消费者的押金赔上。

  5 消费者维权成本谁来承担?

  由于手机APP已无法登录,“酷骑”用户的押金退款只能前往原“酷骑”公司总部进行,而众多来到现场退款的用户向记者表示,他们都是请假过来退款的,很多人也是帮助他人代办退款。

  邱宝昌认为,在利用手机软件无法正常退款的前提下,这些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解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几百块钱的押金去起诉,维权成本相对较高。邱宝昌表示,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是商家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话,企业不仅需要履行义务,因违约而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也应由企业承担,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合理费用。

  6 私卖共享单车是否担责?

  目前在一些电商平台上,一些人声称自己没有拿到共享单车企业的押金退款,而在电商平台上公开叫卖自己手中的共享单车。

  邱宝昌对此表示,在押金、余额退款困难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合理维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用户私自扣车,甚至在网络平台上卖车达到法定数额,都会涉嫌盗窃罪。

  王永杰同样认为,用户在二手交易网站发布共享单车交易信息,或者将单车占为己有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将涉嫌盗窃罪。

  7 免押金提供服务是否可行?

  在北京市发布的“关于鼓励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及,在押金信息管理上,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的要求。此前,不少企业也和具有信用评价体系的网络平台联合,尝试对信用条件较好的用户提供免押金的单车租赁服务。

  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交通项目部主任刘岱宗表示,企业收取押金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确保消费者不去故意损毁单车,维持运营秩序,而想要达成此目的,还可以通过建立消费者信用体系和正向鼓励等多重手段,不一定只依赖于押金。

  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于规范管理共享单车使用情况肯定能有所帮助,将用户在共享单车使用情况纳入到个人征信中,但建设承租人信用体系的成本很高,正向鼓励更能被消费者接纳。因此需要综合考量投诉举报渠道、举证方式、各类纠纷等问题。现阶段,还可通过正向鼓励的手段,规范骑行人使用、停放秩序,也更能为消费者接纳。

  8 押金监管是否缺位?

  今年8月,在《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

  邱宝昌表示,虽然相关部门在共享单车企业资金监管问题上有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指出如果企业违反该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背景下,即便是共享单车租赁企业不自觉遵守,监管部门也很难对企业进行有力的处罚,同样消费者维权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目前共享单车市场已趋于饱和,但也应该进一步审核相关企业的从业资质,把牢核发牌照这一关,首先就要求企业建立好存放消费者押金的共管账户或专用账户。在企业运营中也要确保企业必须将押金存入受监管的账户内,否则监管就很可能流于形式。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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